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DV-113-金-268-20241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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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268號 原 告 吳素芳 被 告 洪庭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6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然該次期 日之通知書是否合法送達被告,尚有疑義,本院認有應再調查之處,而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113年12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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