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CDV-113-金-306-202411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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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306號 原 告 吳芬蘭 被 告 張文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兩造已達成 調解,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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