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CDV-113-金-306-20241127-1
字號
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306號 原 告 吳芬蘭 被 告 張文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兩造已達成 調解,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