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CDV-113-金-315-20241127-2
字號
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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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315號 原 告 高鈞湋 被 告 張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3年11月27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13年11月23日下午4時宣判,因當天適逢星 期六假日,雖當事人表明不聽判或無意見,然為保障當事人之權益,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考量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後,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