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DV-113-金-326-20241204-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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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326號 原 告 游定揚 被 告 黃楊玉變(即黃莉珍之繼承人兼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黃汝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21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查 被告已具狀聲請拋棄繼承,則其是否得承受本件訴訟,尚有疑問 ,應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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