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CDV-113-金-337-20241021-1
字號
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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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337號 原 告 郭清洲 上列於告與被告陳世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8,8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 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詐欺犯罪:指下列各目之罪:(一)犯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二)犯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四 條之罪。(三)犯與前二目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犯罪。」查 本件不屬於該條例所稱之「詐欺犯罪」種類,故無該條例第54條 關於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