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CDV-113-金-341-20241227-1
字號
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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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金字第341號 原 告 張麗娟 被 告 曾港棋 薛博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3年度 附民字第810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曾港棋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 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薛博宏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於原告分別以新臺幣伍萬元、肆萬伍仟元為被告曾港 棋、薛博宏供擔保後,各得假執行。但被告曾港棋、薛博宏如分別以新臺幣伍拾萬元、肆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及訴外人邱賢璋、王彥博、許威銘與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李欣然」、「李家豪」、「Hilary」、「司馬懿」、「漢堡」等人共組詐欺集團(下稱系爭詐欺集團)。而假冒名人「邱沁宜」之系爭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2年4月間,在網路上引誘原告加入「飆股情報局99」之群組及將LINE暱稱「高建宏」、「CVC客服總經理陳怡君」之人加為好友,且指示原告下載名為「CVC」之應用程式,並向原告佯稱:需先購買虛擬貨幣儲值到「CVC」之應用程式內,即可投資獲利等語,隨即介紹佯裝為幣商,同為系爭詐欺集團成員之被告上手予原告,並要求原告於對話中表示係瀏覽被告上手在火幣網刊登之廣告始起意交易,降低被告實際取款涉訟之風險。被告上手與原告議定交易時間、地點及金額後,再指示被告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及地點,佯裝與原告簽訂虛擬貨幣買賣契約進行泰達幣之買賣,待原告分別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後,被告上手再將泰達幣轉入系爭詐欺集團提供予原告之電子錢包地址,使原告誤信上開虛擬貨幣交易為真實,然該電子錢包地址實際均為系爭詐欺集團所掌控,致原告因而受有新臺幣(下同)共95萬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曾港棋賠償50萬元、邱賢璋賠償45萬元。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引用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08、645號詐欺等案件(下稱刑事案件)卷證資料,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刑事案件卷宗查核屬實,核與原告上開所述相符。又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而被告加入系爭詐欺集團,佯裝為虛擬貨幣之幣商,實際卻擔任取款車手,甘願為系爭詐欺集團收取原告遭詐欺之款項,企圖製造金流斷點,藉此隱匿系爭詐欺集團財產犯罪之不法所得,係與系爭詐欺集團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曾港棋給付50萬元、薛博宏給付45萬元,均屬有據。 (二)次按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 利息,民法第213條第2項亦有明定。該利息旨在賠償請求權人不能使用金錢原本期間之收益,利率未經當事人約定,亦無法律可據,應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按週年利率5%計算(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3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受有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損害,業如前述,依前揭說明,原告得請求各自上開日期翌日起算之利息。而原告均請求自113年3月26日起算之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曾港棋給付50 萬元、薛博宏給付45萬元,及均自113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茲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準用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且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產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 號 付款時間 付款地點 付款金額 (新臺幣) 收款者 移轉泰達幣 (顆) 1 112年5月24日12時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肯德基速食店 50萬元 曾港棋 15,290 2 112年5月26日12時 臺中市○○區○○○路000號「文心秀泰」1樓之星巴克咖啡店 45萬元 薛博宏 13,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