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CDV-113-金-424-20250218-1
字號
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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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423號 113年度金字第424號 113年度金字第425號 原 告 林阿聰 訴訟代理人 林純帆 葉美娜 胡重潤 被 告 孫薏婷 李華漢 李岳軒 李杰翔 陳文忠 陳與翔 郭翊茹 洪釋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6日下午4時30分 ,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 定於同年3月26日宣判,茲因本件原告之訴有追加及撤回,並有被告送達地址變更等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