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CDV-113-金-450-202503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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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450號 原 告 陳兆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尚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按:依原告檢附之不 起訴處分書所載,被告所犯罪名非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1項所列之罪,故本件不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 之規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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