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CDV-113-金-87-20241014-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87號 上 訴 人 陳仕芳 被 上訴人 楊瓊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7月3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8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