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CDV-113-金-90-20250312-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90號 上 訴 人 林玲 陳宛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易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 訴裁判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2250元、6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劉承翰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上訴人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第二審裁判費 1 林玲 3萬元 2250元 2 陳宛葶 30萬元 6150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