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08-02

案號

TCDV-113-除-220-20240802-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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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陳志士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2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黃宥澄 臺中市大里區農會 信用部 113年1月10日 4,360元 A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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