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CDV-113-除-308-2024102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原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原盛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大雅分行 100年11月25日 17,850元 AZ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