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DV-113-除-317-20241118-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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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得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前即於113年8月2日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劉百藩 台中商業銀行 烏日分行 113年8月10日 38,440元 4815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