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DV-113-除-317-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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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得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前即於113年8月2日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劉百藩 台中商業銀行 烏日分行 113年8月10日 38,440元 4815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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