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CDV-113-除-369-2024102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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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林可恆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13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林可恆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西屯分行 111年5月31日 58,270元 XG0000000 002 林可恆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西屯分行 111年6月5日 65,000元 X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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