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DV-113-除-383-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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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興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義閔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8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台中商務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洪嘉穗 聯邦商業銀行民權分行 113年1月31日 12,260元 UA4497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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