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CDV-113-除-393-20241014-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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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蔡興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