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CDV-113-除-401-20241120-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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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祥和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茹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40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鴻翔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林志明 彰化商業銀行 西屯分行 113年5月5日 41,040元 QN5158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