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V-113-除-410-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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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張國強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1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張國強 聯邦商業銀行豐原分行 113年8月15日 11,150元 UA0793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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