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V-113-除-411-20241230-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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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高淑菁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1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新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和國 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113年6月15日 25,120元 7363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