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CDV-113-除-421-2025010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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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李麗仙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2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7-NX-0848422-3 1 826 00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8-NX-0912093-7 1 584 003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9-NX-0977376-5 1 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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