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CDV-113-除-425-20250102-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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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宏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鈺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2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宏洲有限公司戴鈺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沙鹿分行 113年6月7日 121,275元 UE4292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