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CDV-113-除-433-2025010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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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賴宣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4671-5 1 1000 00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4672-7 1 1000 003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4673-9 1 1000 004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4674-0 1 1000 005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89861-0 1 80 006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174430-2 1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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