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CDV-113-除-439-2025010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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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戴志鴻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43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謝錦燕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西屯分行 113年6月24日 90,000元 AI0767407 002 明龍工業社 吳俊岦 彰化商業銀行 太平分行 113年6月28日 500,000元 QN3549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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