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V-113-除-447-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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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易金龍即皇太翔工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4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星聯鋒股份有限公司胡厚飛 台中商業銀行北屯分行 113年6月30日 300,000元 PNA0811380 002 星聯鋒股份有限公司胡厚飛 台中商業銀行北屯分行 113年7月31日 541,923元 PNA1033552 003 星聯鋒股份有限公司胡厚飛 台中商業銀行北屯分行 113年8月31日 608,215元 PNA103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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