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DV-113-除-474-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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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王素貞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47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廖淮呈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西屯分行 113年7月30日 55,546元 AI0767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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