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DV-113-除-476-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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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林佳穎即林忠國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47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17800-1 1 450 002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58212-2 1 247 003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131397-6 1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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