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DV-113-除-482-20241225-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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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趙文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用。查本件 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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