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V-113-除-491-20250120-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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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謝文福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本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91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陳志銘 101年2月26日 101年2月29日 1,000,000元 CH278029 002 陳志銘 101年2月26日 101年3月15日 1,000,000元 CH278030 003 陳志銘 101年2月26日 101年3月31日 400,000元 CH278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