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V-113-除-491-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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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謝文福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本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91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陳志銘 101年2月26日 101年2月29日 1,000,000元 CH278029 002 陳志銘 101年2月26日 101年3月15日 1,000,000元 CH278030 003 陳志銘 101年2月26日 101年3月31日 400,000元 CH27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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