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DV-113-除-501-20250226-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林僑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0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民國) (新臺幣) 001 林僑瑩 玉山商業銀行 大墩分行 111年9月1日 200萬元 FAO382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