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V-113-除-505-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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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陳銘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05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民國) (民國) (新臺幣) 001 林涵宥 101年4月25日 102年4月24日 40萬元 TH9902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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