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DV-113-除-508-20250212-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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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黃潔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0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X-0000000-0 1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