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V-113-除-517-20241231-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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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羅際政即羅仕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1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14983-0 1 60 002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28958-0 1 6 003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42920-4 1 23 004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45136-2 1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