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V-113-除-517-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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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羅際政即羅仕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1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14983-0 1 60 002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28958-0 1 6 003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42920-4 1 23 004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45136-2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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