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認可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V-113-陸許-5-20241129-1
字號
陸許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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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陸許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東莞市坤宏電工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 代 理 人 徐文宗律師 相 對 人 王駿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粵1972民初7742號 民事判決及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19民 終11731號民事判決,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在大陸地區之買賣糾紛,經大陸 地區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2018)粵1972民初7742號民事判決相對人應向聲請人支付貨款人民幣176,596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律師費人民幣12,000元後,相對人提起上訴,經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粵19民終11731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且上開判決書業經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東莞公證處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在案,為此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依本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 團體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 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大陸地區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粵1972民初7742號民事判決書、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19民終11731號民事判決書、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證明書,及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東莞公證處(2024)粵莞東莞証字第28357號、第28358號、第28359號公證書,以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3)中核字第080271號、第079623號、第080276號證明為證。且經核前開民事確定裁判內容,並無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