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CDV-114-亡-1-20250120-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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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羅裕能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甲○○(男,民國(下同)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於112年12月31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甲○○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下稱失蹤人)於105年12月31日失踨後未歸,不知去向,迄今已逾7年。聲請人為失蹤人之胞弟,前聲請本院准以113年度亡字第42號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開事實,有戶籍謄本、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東勢分局土牛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少年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健保資料查詢、社會福利查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113年5月7日函所附職務報告、戶卡片副頁、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13年5月8日函在卷可佐,堪認屬實。 四、本件失蹤人於105年12月31日經聲請人報案失蹤,迄未尋獲 ,算至112年12月31日屆滿7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依民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並應以失蹤屆滿7年之日終止之時即112年12月31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