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CDV-114-亡-16-20250218-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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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粘月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明慧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陳明慧(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臺中○○○○○○○○○)於民國101年4月20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陳明慧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陳明慧之母,失蹤人前因結 交男友遭家長反對,遂於民國94年4月20日離家,之後就失蹤了,無論聲請人前往失蹤人就讀之學校或租屋處都找不到她,家人也聯絡不上她。聲請人之夫陳信雄前於94年間向警方報案,迄今仍未找到失蹤人。又失蹤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亡字第1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揭示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2項、第9條第1、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失蹤人之戶籍謄本、臺中 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受理案件證明單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勞保資料、入出境資料、健保投保資料、105年迄今之財產所得申報資料、失蹤人是否曾向外交部中部辦事處辦理護照、有無向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領取社會福利補助或津貼、有無使用殯葬設施紀錄等,有各該資料附卷可參。而本院前於113年6月26日裁定准予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並於同日公告,有本院113年度亡字第14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告附卷可稽。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失蹤人失蹤時尚未年滿80歲,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失蹤人自94年4月20日失蹤時起,計至101年4月20日,已屆 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