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CDV-114-亡-18-202503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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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王張竹葉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王張竹葉(女,民國前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路000號)於民國103年8月11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王張竹葉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王張竹葉(下稱失蹤人)為民 國前0年0月00日生,其配偶於57年5月1日死亡,經臺中○○○○○○○○○人員向失蹤人之次女吳王春美訪查,據吳王春美表示其已於100年8月11日向警方通報失蹤人失蹤,並經警方於同日受理在案,之後也未曾見過失蹤人。而失蹤人至100年8月11日止已年滿101歲,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3年,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為民國前0年0月00日生,其於100 年8月11日遭列為失蹤人口,當時已年滿80歲,生死不明至今已逾3年等情,有失蹤人口資料報表、失蹤人之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中市大甲區公所回函(無申領社會福利相關補助)、臺中市大甲戶政事務所之回覆資料(未領有新式國民身分證)、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回函(無使用紀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無申請紀錄)附卷可稽。且經本院裁定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故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 四、次查,失蹤人於100年8月11日遭列為失蹤人口,斯時,失蹤 人已年滿80歲,計算至103年8月11日滿3年,故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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