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CDV-114-亡-2-2025010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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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杜高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高婷間因聲請死亡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之聲請事件,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新 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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