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V-114-亡-2-20250227-2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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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杜高屏 當事人間死亡宣告(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明定,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而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000年0月0日生效)。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未具繳納裁判費 ,前經本院於114年1月9日裁定命其於3日內補繳裁判費(本院卷第22頁),聲請人於114年1月16日收受該補費裁定(第24頁),迄今逾期未為補正,有本院查詢清單、答詢表(第25~26頁)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其聲請人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馨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