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DV-114-亡-25-20250320-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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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于鴻鄂(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臺中○○○○○○○○○)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 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 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