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DV-114-亡-3-20250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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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3號 聲 請 人 何柯秀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柯千(男,昭和15年〈民國29年〉11月23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無;最後設籍地址:臺中縣大甲區沙鹿鎮鹿寮里叁百叁番地)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 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 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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