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DV-114-亡-3-20250106-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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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3號 聲 請 人 何柯秀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柯千(男,昭和15年〈民國29年〉11月23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無;最後設籍地址:臺中縣大甲區沙鹿鎮鹿寮里叁百叁番地)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 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 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