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V-114-亡-35-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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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楊安國 失 蹤 人 楊月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曾永昌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楊月蘭(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6樓之6)於 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楊月蘭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楊月蘭為聲請人之母,失蹤人前於民 國82年8月23日離家失蹤,迄今已逾31年,經本院准以113年度亡字第40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民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56條之規定,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臺中 市警察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戶籍謄本、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入出境紀錄等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健保WebIR保險對象投保歷史資料查詢結果、個人就醫紀錄查詢結果、勞保資料查詢結果、財產及所得查詢結果、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13年4月19日中市生崇字第1130003239號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3年4月24日中市警三分防字第1130034766號函、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13年4月17日中市社助字第1130057239號函等件在卷可稽。而經本院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亦有本院113年度亡字第40號裁定及公示催告公告為憑,聲請人主張堪信為真實。據此,失蹤人於82年8月23日失蹤,且迄未尋獲,至89年8月23日即已屆滿7年,經公示催告程序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以失蹤人失蹤屆滿7年之日即89年8月23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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