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CDV-114-亡-4-20250108-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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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4號 聲 請 人 王○錦 相 對 人 王○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相對人於民國101年 遭通緝後即失聯,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4條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所謂失蹤,係指離去其住所或居所,經過一定年限,且生死不明者而言。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其父親,於94年3月30日失蹤,已向警 局報案等節,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卷第8~10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同卷第7頁)為證,然經本院職權查詢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移民署歷次出入境資料,相對人因殺人案件遭判刑確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於94年3月30日發布通緝(同卷第19、20頁),而相對人早於91年10月7日即出境至澳門(同卷第12頁),迄今未再入境,足認其係畏罪潛逃出境,並非失蹤。 (二)相對人為00年00月00日生,現年56歲、男性,對照內政部公 布112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男性)所載平均餘命為76.94歲,是相對人現尚生存之可能性極高,自難僅因相對人未與親屬聯絡,遽論其有生死不明之情形。 (三)綜上,本件聲請人僅以相對人出境且失聯,即主張其已失蹤 、生死不明,尚難採信,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