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DV-114-再易-2-20250107-1
字號
再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金家豪 再審被告 洪維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3年12月1 3日本院所為第二審確定判決(113年度簡上字第141號)提起再審 之訴。經查:本件再審之訴訴訟標的價額,依本院臺中簡易庭11 3年1月24日第二審補費裁定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900元 ,應徵再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505條、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