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CDV-114-再易-4-20250213-1

字號

再易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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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4號 再審原告 張添水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中市政府間請求確認三七五減租租賃 存在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 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 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 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 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95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再審原 告係對於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59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 訴,依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前程序所應核定者為據。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1635元,應徵再審裁 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 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莊毓宸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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