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DV-114-勞全-2-20250122-1

字號

勞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2號 聲 請 人 蘇筱芳 相 對 人 陳振國即臺中市私立啟欣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滯欠聲請人薪資等新臺幣(下同)101萬2, 422元,並對聲請人薪資及員工身份採取狡賴、事後不認之態度,經聲請人多次聯絡相對人出面說明處理,相對人均揚稱要錢就走訴訟,故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提起本案償還薪資之訴訟,希冀藉由司法途徑尋回公理正義。相對人積欠之薪資等金額鉅大,非一般社會大眾勞工階級所得者能輕易負擔,復相對人對此置若罔聞,毫無理會聲請人之意,而為規避此薪資等責任,可預見相對人必窮盡方法以圖逃避負責,聲請人恐於訴訟曠日費時之際相對人即將隱匿變賣其財產,導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523條及第526條之規定聲請假扣押,請准就相對人之財產在101萬2,422元之範圍內假扣押等語。 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 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請求,係指債權人已在或欲在本案訴訟請求之標的、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而言;又債權人就該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義務,亦即需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後,始得准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未予釋明,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53號、99年度台抗字第664號裁定意旨參照。 聲請人主張對相對人有其主張之請求存在,業據提出LINE通訊 軟體對話紀錄、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答覆資料等為證,而聲請人就本案請求已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以114年度勞專調字第12號受理,堪認聲請人就假扣押之請求已有釋明。惟就假扣押之原因部分,聲請人僅泛稱:相對人滯欠薪資等金額鉅大,復對此置若罔聞,毫無理會聲請人之意,聲請人恐其窮盡方法脫產,以圖逃避負責,實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語。然聲請人並未表明假扣押之原因,亦即相對人有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抑或相對人將移住遠方或逃匿等情事,而致聲請人上開101萬2,422元金錢債權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並提出能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則聲請人本件假扣押之聲請,要與上開假扣押之要件未符。又聲請人就本件假扣押原因既未盡其表明及釋明之義務,即無所謂釋明不足,而得依其陳明願供擔保,由法院命其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之餘地。從而,本件聲請人未依法表明假扣押之原因並釋明之,其所為假扣押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未合,不應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