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DV-114-勞執-10-20250121-2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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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路麗馨 相 對 人 富立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2年11月9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 3004H972)調解結果,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017,301元 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資遣費及預告工 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2年11月9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12年11月15日前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下同)991,091元及預告工資26,210元,合計1,017,301元。相對人迄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112年11月9 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017,301元,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004H972)1份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該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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