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DV-114-勞執-11-20250211-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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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洪鵬儒 相 對 人 李昌欣即中泰鐵工廠 住○○市○里區○○路000巷00弄00○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7月9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 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NO.2062A0502)之調解結果所 載:「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12萬7,399元。」之調解內容,其 中新臺幣6萬7,399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7月9日 經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而調解成立,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調解成立內容所載分期給付義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間前因勞資爭議,由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指派調 解人進行調解,於113年7月9日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為:相對人同意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12萬7,399元,上開金額自113年8月15日起分六期給付,第一至第五期每期給付2萬元,第六期給付2萬7,399元。惟相對人僅給付第一至第三期之金額,第四至第六期之金額總計6萬7,399元,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NO.2062A0502)、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及原告名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等件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尚未清償金額為6萬7,399元),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 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