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CDV-114-勞執-28-20250213-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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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凃建同 相 對 人 君雄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11月26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 果(案號:3653H1107),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1萬7,827 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工資等之勞資爭 議,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以12萬7,827元和解,自113年12月至114年12月按月分13期給付,第1期至第12期每月10日前給付1萬元,第13期於114年12月10日前給付7,828元,均匯入聲請人帳戶,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僅於113年12月10日給付第1期金額1萬元後,於114年1月10日屆期並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義務,則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臺中市勞工局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案號:3653H1107)、國內匯款聲請書回條、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且相對人未履行之。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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