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V-114-勞執-55-20250331-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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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曹昌閎 相 對 人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銓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4年1月23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 資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74,198元 。」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資遣費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 4年1月23日於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指派調解人而調解成立,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調解成立內容所載給付義務,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間前因勞資爭議,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 科學園區管理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14年1月23日調解成立,並作成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調解成立內容,且相對人同意於114年1月23日給付,然相對人迄今未給付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資調解紀錄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 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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