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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DV-114-勞小-12-20250327-1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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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12號 原 告 沈奕霏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 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者,依該事件應適用之通常、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前項訴訟事件應徵收之裁判費如未繳足,或以所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扣抵仍有不足者,由審判長限期命原告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5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獎金事件,原告聲請勞動調解,經 本院調解不成立,且原告未於調解不成立後10日內向本院為反對續行訴訟之意思,依勞動事件法第3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9條第4項規定,視為自調解聲請時起,已經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原告起訴時記載被告為「沐森空頭經濟公司」,惟提供之被告聯繫資訊及起訴書所載原因事實之起訴對象均為「周渙詮」,故請確認本件被告是否為「周渙詮」,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于萱